采訪中很多人提出,對于盜竊關系人們生命安全的消防設施應加大處罰力度,不管盜竊或破壞數量多少,抓住_該重罰。
靠法律嚴懲 威懾盜竊者
“一旦有火情,消防設施_是救命工具,偷盜破壞消防設施導致消防設施缺失,這會危害人的生命安全。”物業(yè)保安主管申際認為,偷盜消防設施按普通盜竊處理不太合適,應加大處罰力度。
石市供水集團管線處質檢科科長李曙光建議應該從立法方面下手,加大對偷盜消防設施的打擊力度,“一個偷盜消防栓出水接口的價格也_一二百元,即便是現場抓住了偷盜人員,以目前的治安條例來處罰_多也_是拘留。而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卻很大,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給予處罰。”
李曙光說,_其他城市已經有了這方面的先例,“沈陽曾經有一個人破壞消防栓被判了三年,這在_僅此一例。”李曙光建議,執(zhí)法部門應加大對偷盜消防設施的打擊力度。
處罰和教育應并舉
馮勝利則認為,加大處罰力度只是一方面。“還是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樣的現象。”馮勝利說,應該處罰、教育和輿論監(jiān)督相結合。民警郝立鵬也認為,改變意識_為重要。“罰得再重,也難保不會有人再犯,只有讓竊賊切實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才能治本。”
趙哲峰提出,破壞消防安全設施會帶來很多未知的隱患,_法等部門應該在現行法律規(guī)定的基礎上,出臺相關司法解釋,對盜竊消防設施這一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進行細化,提出具體的指導意見。
“如果盜竊的是正在使用的消防設施,還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。”石家莊市橋西區(qū)法院法官鄭麗君認為,消防設施是公共安全設施的必要的組成部分,消防設施如果被破壞,可能導致火災時因缺水無法及時撲滅,從而危及不特定財產及人身安全,危害公共安全。
那么,盜竊消防設施在法律實踐中一般如何定罪?鄭麗君介紹,如果盜竊數額已經達到800元,并且盜竊的是正在使用的消防設施,那盜竊行為既構成盜竊罪,又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隨后,從步行街物業(yè)管理處獲悉,原來,春節(jié)期間,一小偷趁所有的店面關門回家過年,對消火栓內的鋁制品和鐵制品進行損毀偷竊。但因維修工人尚未上班,所以物業(yè)打算過完年后再對所有的消火栓進行整理修復。
冀公網安備13092902000316號